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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601号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香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海波,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忠,职务董事长。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一案。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