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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02侯树干与陈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干,陈福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023号原告侯树干(曾用名候树干),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白根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仁,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泰县,上列原告侯树干诉被告陈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树干因被告陈福仁拖欠其借款1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1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万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树干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至2015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18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任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