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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左新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左新元,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香芹,王书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32920291A。法定代表人:王洪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新元,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827514099。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香芹,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书华,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新元、河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香芹、王书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籍利民审判员  郝东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