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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恢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雄、陈君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陈君辉,林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雄,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君辉,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建光,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雄与被执行人陈君辉、林建光买卖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拍卖林建光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区××楼××房产,并于2017年3月27日10时至2017年3月28日10时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已按规定发放完毕。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