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泳津与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泳津,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299号原告:周泳津(曾用名周还),男,1983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潘绍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泳津与被告上思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泳津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泳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泳津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周泳津负担。审 判 长 杨民磊人民陪审员 梁海环人民陪审员 陈 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唤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