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国君与李井江、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国君,李井江,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国君,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井江,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胜学,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经理,住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负责人:李龙德,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国君因与被申请人李井江、吉林合瑞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合瑞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简称移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国君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仅凭申请人出具的“2015年12月31日以前总计工程款195200元”收据,即认定该款项为两年劳务费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2015年两年劳务费总额为412280元。2.合瑞公司出具的李文东收条系伪造证据。事实是因合瑞公司无开建手续,故汪清县建设局在申请人完成合瑞公司指定路段劳务施工后,将该路段恢愎原状,不可能产生“返工费用”。3.移动公司与合瑞公司尚未结清工程款,故移动公司应当就其未给付工程款部分对李井江承担给付责任。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国君与李井江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李井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赵国君亦向李井江等人出具拖欠工人人工费的工资明细,并确认欠付工人工资金额,赵国君作为雇主应当就其确认的金额向李井江支付工资款。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移动公司与合瑞公司并非劳务雇佣合同的相对人,一审未支持“李井江要求移动公司及合瑞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赵国君要求移动公司就其未给付工程款部分对李井江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赵国君主张一审直接认定两年劳务费是“195200元”,属认定错误的再审事由。因该事由无事实根据,不成立。赵国君主张“李文东收款收条”系伪造证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赵国君与合瑞公司、移动公司工程款结算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该主张不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赵国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国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