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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王连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王连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182号原告:刘景侠,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被告:王连国,男,汉族,农民,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刘景侠诉王连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