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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兰有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有,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兰有,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晶,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兰有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拍卖成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