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兰有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有,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兰有,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晶,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兰有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拍卖成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