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汽四环双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一汽四环双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612号原告: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庙,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系吉林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一汽四环双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国双,系经理。原告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一汽四环双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出于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7.50元,由原告吉林省亨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