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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执异5号裁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裕通花园B幢2122房。法定代表人庄小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国盛路阳光棕榈花园B-301。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执异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儋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7民终7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华诺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81380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卓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26日起以88138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在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卓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诺威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委托海南振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华诺威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城西片区A0406地块[土地证号:儋国用(2014)第565号]面积共18666.7平方米商服和城镇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11月11日作出《土地估价报告》,该地块总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467.3189万元,折合单价每平方米2393元,每亩159.53万元。申请执行人天卓公司认为该评估结论估价过高,故而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进行评估。执行法院以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后作出(2017)琼9003执异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天卓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天卓公司在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后,又在执行法院向本院移送复议申请材料期间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民商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依法变价处置被执行财产,委托专门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对标的物进行估价,属于变价处置执行行为的专业化辅助性工作,而不是执行行为,对此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收到异议书后及时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评估机构经复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修正后的评估报告通过执行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有监督受托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评估的职责,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程序有违法质疑的,可以申请通过人民法院对受托机构的监督机制办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准许重新评估有异议的,则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据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天卓公司以评估报告估价结论过高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将此异议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因异议裁定需要通过复议程序依法纠正,故复议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不予准许复议申请人海南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二、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政审 判 员  麦永强审 判 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国强书 记 员  刘士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