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华盛道路沥青砼有限公司与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华盛道路沥青砼有限公司,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1012号原告:广安市华盛道路沥青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拥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斌,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广安市华盛道路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华盛道路沥青砼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797元,减半收取计7398.50元,由原告广安市华盛道路沥青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东人民陪审员  胡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