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2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高瑞芝,臧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2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890号。负责人:魏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工业园中兴路。法定代表人:高瑞芝,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曹家馆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田忠启,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边家村。法定代表人:任志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瑞芝,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臧殿华,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德公司)、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高瑞芝、臧殿华(以下统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已划拨被执行人鲍德公司银行存款1682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查询事实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高瑞芝、臧殿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