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辉群鸭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朐县辉群鸭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辉群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七贤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魏守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雨坤,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临朐县辉群鸭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临朐县辉群鸭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履行合同的所在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虽然双方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鸭毛收购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已经于当天终止,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不能以已经终止的合同认定管辖权,本案应该适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如有协商未果事宜,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的内容,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书面协议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临朐县辉群鸭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波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