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冬生、姚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生,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60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生,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姚强,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李冬生申请姚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6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冬生于2017-8-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6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