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娟、张志刚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娟,张志刚,田秀立,汤善明,成晓庆,翟慎秀,孙海山,郑兆广,李秀香,姚克伟,张敬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068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秀娟。被申请人:张志刚。被申请人:田秀立。被申请人:汤善明。被申请人:成晓庆。被申请人:翟慎秀。被申请人:孙海山。被申请人:郑兆广。被申请人:李秀香。被申请人:姚克伟。被申请人:张敬芳。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秀娟、张志刚、田秀立、汤善明、成晓庆、翟慎秀、孙海山、郑兆广、李秀香、姚克伟、张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秀娟、张志刚、田秀立、汤善明、成晓庆、翟慎秀、孙海山、郑兆广、李秀香、姚克伟、张敬芳银行存款910392.6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0392.6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