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英,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白秀英,女,汉族,1929年2月15日出生,文盲,无业,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川县禹居镇高家沟行政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上童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青华寺附近。白秀英申请执行赵磊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磊支付申请执行人白秀英经济损失20662.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25元、执行费210元。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白秀英与被执行人赵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赵磊给付申请执行人白秀英18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白秀英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赵磊已将案件款18000元转入法院执行专户,并将执行费210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秀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