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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市君宝工贸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市君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405号之二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534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陈山东路**号*幢*号*层。法定代表人:徐行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甫勇、左晓赟,该公司员工。原告:廊坊市君宝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42220-1)。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11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南欧。本院审理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君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君宝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君宝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2995元,由原告宁波腾工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