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胜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胜林,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7]第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胜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郭胜林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鑫源125型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胜麻线麻城市龟山镇晏家垸村7号门口路段时,与左转弯的由杜应海驾驶的苏F×××××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郭胜林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将郭胜林送到麻城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在麻城市人民医院对郭胜林进行了抽血检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郭胜林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03.82mg/l00ml。麻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应海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郭胜林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了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杜应海赔偿了郭胜林经济损失16825元。被告人郭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胜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杜应海、吴某1证言,被告人郭胜林的供述和辩解,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胜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郭胜林表现较好,其所在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胜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鲍继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