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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宋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宋恩平,潘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营业场所: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法定代表人:夏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恩平,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潘会凤,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恩平、潘会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2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恩平、潘会凤(1)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733087.1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8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1303元、申请执行费9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校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