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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滦南县倴城镇东八户村村民委员会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滦南县倴城镇东八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4财保65号申请人: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会军,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滦南县倴城镇东八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云合。申请人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滦南县倴城镇东八户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滦南��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滦南县倴城镇东八户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汝利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