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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许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许静,千荣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26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负责人:张利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剑、马帅,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许静,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千荣酉,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诉被申请人许静、千荣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静、千荣酉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已提供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静、千荣酉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赫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