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志叶与郭书丽、苏彦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叶,郭书丽,苏彦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121民初1254号原告:蔡志叶,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郭书丽,女,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苏彦午,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蔡志叶与被告郭书丽、苏彦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志叶诉称:被告夫妻在舞阳××××西段北侧幸福小区门面房经营一家服装厂,由担保人介绍被告借原告现金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2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书丽偿还原告蔡志叶借款22000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蔡志叶3000元,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苏彦午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0,由原告郭书丽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