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晓华、黄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华,黄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曾晓华,女,汉族,1958年10月7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黄式辉,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曾晓华与被执行人黄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91民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式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式辉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