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正东、吴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东,吴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619号申请人:王正东,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36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吴文清,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48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东与被执行人吴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文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文清所有的不动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