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500号原告:王某1,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王某2,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1995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3,现已成年。2012年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王某2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农垦勤得利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第二管理区出具的证明一份,因王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3,现已成年。2012年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感情逐渐恶化,现被告离家出走已长达五年之久,以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本院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辉彦人民陪审员 王利东人民陪审员 刘长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凯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