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8民初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戚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23号之一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衍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戚霞,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戚霞所有的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戚霞所有的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人民陪审员  许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