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其琨与秦积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琨,秦积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564号原告:孙其琨,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秦积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琨与被告秦积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孙其琨以双方对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其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其琨负担。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佳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