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其琨与秦积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琨,秦积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564号原告:孙其琨,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秦积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琨与被告秦积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孙其琨以双方对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其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其琨负担。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佳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