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开专与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守乾、王代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专,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守乾,王代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326号原告:周开专,男,生于1982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才,四川黎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栋1单元8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乾,男,生于1966年。被告:王代明,男,生于1965年。原告周开专与被告四川元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守乾、王代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开专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