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祥介、章陈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介,章陈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8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祥介,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苍南县。因吸毒,于2006年9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0年1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4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章陈娟,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苍南��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祥介、章陈娟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祥介、章陈娟及其辩护人林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被告人郑祥介和章陈娟在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788号“娟娟汗蒸”按摩店容留卖淫女章某,4、刘某,4提供“敲大背”性交卖淫服务,每次抽取提成50元。其中卖淫女章某,4卖淫两次,卖淫女刘某,4卖淫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祥介、章陈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某,4、章某,4、吴某,4、陈某,4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身份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罚没款专用票据、医疗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祥介、章陈娟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祥介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陈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章陈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祥介、章陈娟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祥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章陈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郑祥介、章陈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湿巾2包、润滑剂1只及避孕套20枚,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科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