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全、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全。被执行人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由:工资纠纷申请执行人刘全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026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给付23349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房产已被查封,该案件为轮候查封。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