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连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英昌工贸有限公司、高永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连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英昌工贸有限公司,高永怀,杨顺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46号原告:洛阳连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廖乐。被告:洛阳英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董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文战国。被告:高永怀,男,汉族,1955年5月2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顺政,男,汉族,1969年9月9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洛阳连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英昌工贸有限公司、高永怀、杨顺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连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连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