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希平申请执行乔希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平,乔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希平,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乔希才,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平与被执行人乔希才借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乔希才发住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希平借款本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乔希才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希才在山西省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沟信用社311081010100000015276、311081010100000053293、311081010100000030318、6215803110000006209、6215803110000129514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