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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某、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马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夏某每年给付婚生子马晟哲、婚生女夏煜婷每个孩子生活费、教育费14000元,合计28000元,至婚生子马晟哲、婚生女夏煜婷独立生活时止。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马晟哲、夏煜婷2017年1月至6月份的生活费、教育费1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订立还款保证,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14000元及执行费11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后果自负。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