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家滢、颜睿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八亩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家滢,颜睿宸,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八亩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家滢,女。申请执行人:颜睿宸,男。法定代理人:贺萃芳(系颜家滢、颜睿宸母亲),女。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八亩台村民小组。负责人:周中华,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家滢、颜睿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八亩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颜家滢、颜睿宸征用土地补偿款各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八亩台村民小组的部分征地补偿款存放在其组长周中华名下。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村八亩台村民小组组长周中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2951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687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