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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科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雁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科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雁胜,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艾瑞博特机器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财保23号申请人:广州科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二2503房。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吴建初。委托代理人:刘映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婉娜,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任雁胜,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郝义国,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艾瑞博特机器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任雁胜,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法定代表人:钟诚。申请人广州科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8月8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雁胜、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艾瑞博特机器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00014043037170000000454)。2017年8月1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科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雁胜、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艾瑞博特机器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