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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玲与王巧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玲,王巧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05号申请人:XX玲,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XX召,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巧义,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宿州市砀山县。申请人XX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XX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巧义驾驶的皖06617**号变形拖拉机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巧义驾驶的皖06617**号变形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