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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550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