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550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