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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昕平、田秀丽与姜艳娇等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昕平,田秀丽,姜艳娇,黎丹萍,付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昕平,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田秀丽,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姜艳娇,女,197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黎丹萍,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付振宇,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朱昕平、田秀丽与被执行人姜艳娇、黎丹萍、付振宇转让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姜艳娇、黎丹萍、付振宇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昕平、田秀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田秀丽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昕平与被执行人付振宇达成执行和解,由付振宇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朱昕平放弃本案全部剩余债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振宇名下xx号奔驰牌汽车的查封。二、终结(2017)吉0106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