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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东明与由术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明,由术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80号原告:马东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由术春,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马东明与被告由术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东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马东明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