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董事长。法定代理人:陈某,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6号民族广场物业管理楼二楼201-203房。法定代表人:李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助理审判员 罗惠民人民陪审员 陈志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