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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琳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42号原告:朱琳,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汽车产业园区综合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9284829-8。法定代表人:朱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朱琳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