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增章与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章,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326号原告:张增章,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先锋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676899XD。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增章与被告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增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增章负担。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