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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839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华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珂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