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839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华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珂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