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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玉波与孟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波,孟祥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3462号原告:罗玉波,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亮,寿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祥平,男,住寿光市。原告罗玉波与被告孟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玉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孟祥平向罗玉波支付欠款261844元;2.诉讼费用由孟祥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罗玉波应孟祥平的要求,为孟祥平承揽的寿光市侯镇锦绣华城2号楼提供水电安装劳务,工程完工后,孟祥平尚欠罗玉波人工费261844元。后双方约定分期给付,为此孟祥平于2016年1月19日给罗玉波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孟祥平无理至今尚未给付。孟祥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玉波曾向孟祥平提供劳务,后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结算,孟祥平出具证明条,载明“欠罗玉波侯镇锦绣华城2#安装工程人工费总计贰拾陆万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正(261844元),按分期付给罗玉波:1.2016年2月3号付4万元(肆万元);2.2016年9月10号付110922元(壹拾壹万零玖佰贰拾贰元);3.2017年1月30号付110922元(壹拾壹万零玖佰贰拾贰元)。注:如不能按期付给就由法律解决,特此证明,孟祥平。以前从2016年1月19号前的欠条全部作废,如不能按期付给寿光兆祥小区楼房由法院处理,52#楼1单元101,孟祥平户主”。以上款项经罗玉波催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罗玉波提供劳务后,孟祥平应及时付清报酬,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罗玉波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祥平支付罗玉波劳务报酬261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孟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