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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河北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574号申请人河北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景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健,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河北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健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涉案房产被公安部门查封,而本案执行依据系被申请人将涉案房产返还申请人。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508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奎执行员  张集中执行员  王会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