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建虎与林世忠、永州市高斯动力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建虎,林世忠,永州市高斯动力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阳建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林世忠,男,1965年5月9日,汉族,香港人,住永州市。被执行人:永州市高斯动力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长虹村。法定代表人:林世忠。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建虎与被执行人林世忠、永州市高斯动力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州市高斯动力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长虹村周家山高斯动力焦化有限公司厂房对面墙内价值为750000元的土地,且对该土地进行了评估、拍卖,现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