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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强勇与田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勇,田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704号原告:王强勇,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田联,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勇与被告田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元,由原告王强勇负担。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