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强勇与田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勇,田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704号原告:王强勇,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田联,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勇与被告田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元,由原告王强勇负担。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