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梅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林州市梅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76号原告: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丙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女。被告:林州市梅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梅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河南金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栋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