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莲芝与李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莲芝,李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66号原告郭莲芝,女,汉族,1968年6月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李素华,女,50岁左右,住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莲芝诉被告李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莲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莲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莲芝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