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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长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平,王洪菊,侯庆岩,杨长立,杨春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杨长平被执行人:王洪菊被执行人:侯庆岩被执行人:杨长立被执行人:杨春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长平、王洪菊、侯庆岩、杨春立、杨长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商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在两年之内重新申请。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公众号“”